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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
导游辞职专心参与网络DQ 每月盈利数千元被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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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shm2009
时间:
2010-12-1 10:22
标题:
导游辞职专心参与网络DQ 每月盈利数千元被判刑
在海南通过北京的服务器登录DB网站,每月收入3000—5000元,以网络DQ为业的赵某因DB罪于今天上午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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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公诉机关指控,在2009年到2010年7月间,赵某在海南省海口市,通过租用设置在北京东城区歌华大厦等处机房内的服务器登录境外DQ网站,长期进行网络DQ活动,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。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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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岁的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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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称,之前他在网上看到别人DQ,于是在网络上联系到一名叫“燃烧”的网友,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两台服务器,然后通过该服务器登录境外DB网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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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原本是一名导游,后来把工作辞了,专门以DQ为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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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DQ赢多输少!”今天受审的赵某语气中流露出些许得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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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一开始参与DQ时,赵某输的次数居多。后来通过网络搜索,赵某联系到一个专门提供DQ软件分析的网友,赵某用该软件分析立刻“翻本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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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去每月1200元的软件分析费用,赵某月收入在3000—5000元。在海口租房子与女友同居的赵某,将DQ当成了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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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每天DQ就好像上班一样,遵循着昼伏夜出的规律:晚上十点上网开始参赌下注,直到早上4点结束,然后一觉睡到下午,起床后优哉游哉地外出喝茶,再等待晚上开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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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赵某是DQ网络中最低一级的参与者,并没有作为庄家发展下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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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法院审理后认为,赵某以DB为业,以盈利为目的参与网络DQ,其行为已经构成DB罪,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。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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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身在海南租北京服务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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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在海南的赵某为何要不远万里联系北京的服务器DQ呢?赵某说,一是由于北京是大城市,服务器相对稳定;二是可以躲避公安部门对参赌电脑的筛查,风险比较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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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赵某在北京的服务器被公安部门查封后,他还曾利用在香港的服务器继续参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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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为何获得“轻判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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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判后,法官表示DB罪不同于开设DC等罪名,是一项最高刑期为3年的轻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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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给别人造成妨害,但已经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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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合赵某较好的认罪态度,以及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的考虑,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。
作者:
正呆呆
时间:
2010-12-1 11:55
唉 稳食艰难啊,什么都被断了
作者:
baaid123
时间:
2010-12-1 12:38
赚点钱不容易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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