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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强制销售彩票频曝光 损伤彩票业形象和声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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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NCT
时间:
2010-11-22 12:39
标题:
各地强制销售彩票频曝光 损伤彩票业形象和声誉
2010年11月16日,某省一所初级中学“要求”每位老师买彩100元。据该校老师举报称,如不买,那么校领导则会逐一找他们谈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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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url=http://sports.sohu.com/20101119/n277758025.shtml][color=#004276]学校“要求”老师买彩票被举报 回应称为献爱心[/color][/url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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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6日到28日,澳斯曼卫浴在某省举办11周年店庆活动,其中最吸引眼球的是,凡活动期间于周日到澳斯曼卫浴各大店铺购物或者只登记资料,就可获赠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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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某省中石化西园加油站,提出柴油告急限量销售,要想加满油箱需买彩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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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url=http://sports.sohu.com/20101117/n277698083.shtml][color=#004276]福彩卷入"柴油荒" 想把柴油加满需先买福利彩票[/color][/url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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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山东聊城彩站成食用油代销点遭站主质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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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url=http://sports.sohu.com/20101025/n276395983.shtml][color=#004276]机构主导彩站变“油站” 站主质疑营销实为兼营[/color][/url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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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媒体频频曝光相关彩票有奖销售、捆绑销售及强行摊派的新闻报道。回顾以往,逢临近年底,各地机构往往会采取一些“非常”方式来提高销量,以消化完成预定的彩票销售任务。然而,这些销售方式和出发点往往会让公众产生质疑:这样销售彩票,是否属于违规行为?各种纷繁的有奖销售模式,是否会在中奖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?现在彩票市场这么火,还需要用这样的方式完成销量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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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此问题,《公益时报》记者独家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、站主以及彩民。各界人士普遍认为,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产生的销售方式的“畸变”,对彩票市场是一种“伤害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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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业内人士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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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“畸变”体现为四种模式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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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内人士程阳认为,这些纷繁复杂的“销售”方式,无外乎归结为四种销售模式:彩票销售赠送其他商品(如买100元即开票,赠送小礼品活动);其他商品销售赠送彩票(如住酒店、送彩票活动);彩票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(如文中提到的先买彩票才能加满柴油);摊派销售(如文中提到的学校让老师每人买100元彩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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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业内人士李青基于程阳的分类,认为四种销售模式在本质上是两种思路:有奖销售和强制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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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认为,前三种销售模式都是“有奖销售”。前两种好理解,买彩票赠送商品或买商品赠送彩票,第三种捆绑销售如何理解为“有奖销售”呢?李青说,以加柴油的个案来分析,由于油荒而产生的新规定“大车限加500元,小车300元”,对于所有人都一样。然而,如果买了彩票,就可以把油箱加满,相当于在此买彩票赠送了额外的一部分加油权,即买彩票赠送加满油的权利,在柴油单位价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,消费者在表面上可以自由选择两种方式。“但这种方式有不合理的地方,存在半强制的嫌疑,因为在油荒的大背景下,消费者的意愿都是能够把油箱加满,而商家利用这点,有半强制购彩的嫌疑。但单从销售行为来看,可以归到有奖销售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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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彩民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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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彩票这么不好卖吗?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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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本溪市第088号彩站站主徐先生认为:“我觉得强迫购买的现象应该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,各行各业都存在,也与咱们国家特殊的国情有关。只有在媒体暴光才能让它收敛。”而类似到加油站要想多加油就必须买彩票这种搭售行为,他觉得损害了消费者的自愿购买权利。“而且,这样做也有损福彩声誉,好象彩票不好卖似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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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住北京是石景山区的高级教师于女士,在看到外省地区要求老师年年买彩票时感言:“在北京一个普通老师的月工资不过3000元左右,在外地可能还要低些。以北京为例,老师的工资中,按国家比例要每月扣除300多元的福利住房公积金,剩下的也就2000多元,再拿出百元购买彩票,在物价上涨的今天,无形中会让老师的经济负担又加重一分。”于老师认为教育部门应进行管理。此外,出现这种现象也与国家的大政策有关,有历史原因,不是个别单位或机构能解决的,也希望ZF部门出面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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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一位彩民余先生称:“到了年底,各地的摊派现象会很多,其实彩票完全没必要这样做,据我了解今年已经能卖到1600亿元,还要卖多少呢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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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,各地彩站纷纷表示,彩票销售有任务量是确实的,有任务量很正常,各行业都有不同的要求,只是要把握好一个度,正确地看待,事在人为。不过也有其他行业的商家反映,不知道这类搭售任务都是哪儿定的,敢怒不敢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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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专家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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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“畸变”销售损伤彩票形象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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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业内人士白松透露,彩票的强行摊派销售早十几年前就存在,通过统销、包销、摊派的方式,迅速消化彩票销量任务。然而,在彩票市场日益规范化发展的今天,这种摊派销售依然存在,白松对此并不认同。从严格意义上讲,它也不是一种营销模式,与渠道逐渐规范化建设比起来,摊派模式显然已经是过时的方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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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阳表示,彩票销售中,无论是彩票搭售其他商品还是彩票被作为搭售品,都是不正常的行为。因为从对于卖家或要求别人购买的一方来说,促销自己的商品、做自己行业的事才是主要的,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主营生意是什么。进行这种行为,虽然能使彩票销量也有少量增加,但它背后损害的更多,比如形象、声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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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律师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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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“畸变”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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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益时报》记者就此从法律发面进行咨询。律师们表示,不管是强迫购买还是变相搭售,都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触犯了消费者平等自原的交易权利。这种现象不仅在彩票行业里有,在其他行业也有,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。此外,这种行为也会涉及触犯劳动法。比如,要求老师购彩现象,老师与学校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,因此也就侵犯了劳动法中关于不合理条件的内容。不过,目前对这种事件的处理,在法律上还没有涉及罚款,也无太重罪行,多为劳动关系调整,或消协的调解。因为,现实中以这种形式搭售强卖的东西,一般金额很少,损失也不大,消费者也就不会动用法律手段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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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提出,遇到此事可到消协反映,或商家、地方ZF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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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链接>>> 专家详解彩票“有奖销售”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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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形色色的彩票“有奖销售”是否有法律依据?业内专家程阳对此问题,早在2002年就在其博客中写道:“我本人并没有看到过国家有什么‘不允许用彩票进行有奖销售’的规定,少数的案例是否就代表了主流的观点也没有研究。”据记者了解,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彩票管理条例》也并没有提到“不允许用彩票进行有奖销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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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这些所谓的“有奖销售”和“免费赠送”有什么不同?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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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程阳的博客中有这样一段话,对彩票的“有奖销售”行为做了解释:“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,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诱饵,推销商品。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,通过有奖的名义,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,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,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以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。包括两种:赠品或有奖销售;抽奖式的有奖销售。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,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:第一,欺骗性有关销售。如对中奖概率、奖励方式、数量等作虚假不实表示;第二,谎称有奖其实无奖或声称有大奖其实只有小奖;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;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;第三,巨奖销售行为。指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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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见,“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”是“有奖销售”的重要特征,如果您所送的彩票并没有“摊入总成本”,而是让利使然,或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商家把自己购买的彩票的或然性权益的转让,那“有奖销售”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,那么基于这个前提的判断也就无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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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 在“有奖销售”的模式之下,产生的大奖如何处理?[/b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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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阳在博客中这样写道:“2元钱一注的彩票与500万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,从数理学的角度来看,中500万元的机会近乎为零,如果说必然性,那就是就全体彩民来说,国家规定的返奖率只有50%,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彩票是2元换1元的游戏,既然一张彩票与500万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,那么“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”也就根本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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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商家的奖品是一筐鸡蛋,总不能说“如果”这筐鸡蛋孵化出一群母鸡,一群母鸡又能下多少鸡蛋等等,就说这筐鸡蛋等于500万元吧。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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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地说,商家赠送的就是2元钱的一注彩票,所有法律关系随着赠送行为的结束而终结,之后的行为与商家根本没有任何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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